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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新规 国有建设用地闲置2年无偿收回

都市晨报  2012-08-02 04:00

[摘要] 7月1日,国土资源部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正式开始实施。我市根据中央、部省精神,以及参考外地成熟做法,结合徐州实际,制定、发布了《徐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暂行办法》,该办法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是我市首次针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制定的监管办法。

 

认定的闲置土地如何处理?

闲置满两年将无偿收回,满一年的征收20%闲置费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注销闲置且无偿收回部分的土地使用权证并告知相关部门。”

国土部门有关负责人解释,除上述规定外,对于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出让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划拨用地的,按划拨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行批后公示制度

方便社会监督,保障群众知情权

《暂行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对于实行批后公示制度中规定,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土地使用人应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范围、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条件等行为的,除依法查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示,保障购房群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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