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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新规 国有建设用地闲置2年无偿收回

都市晨报  2012-08-02 04:00

[摘要] 7月1日,国土资源部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正式开始实施。我市根据中央、部省精神,以及参考外地成熟做法,结合徐州实际,制定、发布了《徐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暂行办法》,该办法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是我市首次针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制定的监管办法。

7月1日,国土资源部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正式开始实施。我市根据中央、部省精神,以及参考外地成熟做法,结合徐州实际,制定、发布了《徐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暂行办法》,该办法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是我市首次针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制定的监管办法。

《徐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8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24条,就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相关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明确了政策界限,对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全程跟踪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促进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提供了重要政策支撑。其中明确了对闲置土地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属于出让用地的,按照出让总价款20%征缴土地闲置费。并首次提出实行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的新手段,督促用地单位提高用地效率。

什么是闲置土地?

土地部分闲置超过30亩以上且中止开发满一年也算闲置土地

据介绍,《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实际交付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不到应开发建设总面积1/3,或已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不到开发建设总投资额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时间满1年的,均认定为闲置土地。

土地部分闲置,如空闲地块超过30亩以上,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时间满1年的,也应认定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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