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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母娘拉高房价 婚姻法新解搅动楼市一池春水

新闻晨报  2011-08-21 10:25

[摘要] 时下最热议的话题莫过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带来的房产权益归属。以财产权益归属、尤其是以房产权益为核心的变化正深刻地改变楼市的营销,搅动了楼市的一池春水。当然,短短数日内也不可能反映到成交量上,加上本来就是弱市格局,买卖房屋又有各种考量因素,影响不会立竿见影。但从长期来看,影响绝对不会小。

时下,最热议的话题莫过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带来的房产权益归属。以财产权益归属、尤其是以房产权益为核心的变化正深刻地改变楼市的营销,搅动了楼市的一池春水。当然,短短数日内也不可能反映到成交量上,加上本来就是弱市格局,买卖房屋又有各种考量因素,影响不会立竿见影。但从长期来看,影响不会小。

婚房,历来是业内认定的刚需中的主力,此前不少楼盘在宣传小户型和针对刚需的楼盘时会采用“丈母娘喜欢的”、“新娘喜欢的”口号进行宣传,显然,在房产权属界定改变之后,“谁购买产权归谁”会使得丈母娘不再那么看重男方买的房子多大、多贵,只要住着合适就行,“价格”特征会被淡化,营销策略上,会转向房产本身的居住功能,这也是符合住房本意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丈母娘意见”?

律师观点:“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太片面

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公布,立即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认为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是“父母为儿买房儿媳没份”,甚至还有人戏称之“丈母娘意见的规定”。但是,法律人士表示,那些觉得新的司法解释是“偏袒男人”的观点有片面之处。如果夫妻双方确实“拿不准”的话,可以通过公证财产的方式来约定婚前或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以及未来可能的财产清算等事项。

可通过登记双方名字或协议约定婚前财产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最引人关注、讨论最热烈的是其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建东认为,该条规定应该理解为“父母为子女买房对方没份”,而不是“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即一方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个人财产,因为该解释规定针对的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单单是“男方”。因此,理解为“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只保护男方的利益是片面的。

现实生活中,女方父母出资为女儿结婚购房的也不在少数,尤其是在上海、北京等大城市,以后会越来越多,结婚由谁出资购房,更多的可能会取决于家庭的经济条件、感情等因素,而不是传统观念。

在许多法律工作者看来,这条规定是合理而公平的。在许多地方结婚的传统做法是男方买房,女方出钱装修买家电家具。但随着房价的上涨,房子已成为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财产,目前年轻人的收入与房价不成正比,而做父母的往往会帮子女买房子。夫妻一旦离婚,房产分割的问题就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买房的初衷,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作为出资人的父母在购房时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现实生活中,一部分未出资购房的一方会要求登记双方的名字,这是其有法律意识的体现。有利于均衡保护夫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第十八条的规定。

唐建东表示,由此可见,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以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

说白了,约定财产制是“优先”的。即可以将婚后所得约定为个人财产,也可以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因此,在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况下,《婚姻法》及新司法解释并未禁止夫妻双方对房屋归属问题进行协商和约定。未出资一方也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这当然要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登记双方的名字或者协议进行“约定”,这其实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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